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08號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對人PRASOMWONGNARIS(中譯:那利)上列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PRASOMWONGNARIS(中譯:那利)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本票上之付款地之譯文到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