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4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4122號債權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貝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 請求債務人給付未到期薪資(即民國97
2、陳明每月薪資之清償期。
3、陳明利息何以自民國95年9月23日起算。
4、陳明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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