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3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錫明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錫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錫明因犯詐欺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錫明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8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前揭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6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0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99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2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6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