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交上易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交上易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