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更一字第2號
原告 黃湟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建凱即許榮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