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654號上訴人 葉佳瑛 被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彬 (即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11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國彬(即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有行政院函及經濟部函可按,業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至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9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6日送達上訴人。乃上訴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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