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406號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展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
別定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所簽訂進口快遞服務合約書第九項約定:「
…因本合約所生之任何糾紛,如雙方須進行訴訟時,同意…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合約書附
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即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兩造
合意管轄法院,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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