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72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5,096元,應徵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65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