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081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081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