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59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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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5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97號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甲○○局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2月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597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