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38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659、4665號)後,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73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54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4年3月4日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0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甲○○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時間、地點、查獲時間地點如附表所示)。
三、證據名稱:被告於審理中之自白,姓名對照表(編號;E133、I-245)、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6月11日(E133)、98年7月16日(I-245)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四、核被告上開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3次施用毒品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復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自制力不足,無法擺脫毒品,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所為均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查獲時間、地點│所犯之罪│所處之刑││號││││││├─┼────┼────┼──────────┼─────┼─────────┤│1│98年5月│在高雄市│嗣因警方於他案執行通│施用第二級│處有期徒刑肆月。│││26日晚上│前鎮區鎮│訊監察中,有甲○○之│毒品││││某時許│海里信龍│通聯紀錄,遂通知其到││││││街6號住│案說明,甲○○於98年││││││處,以鋁│5月27日中午12時52分││││││箔紙燒烤│許,至高雄市鼓山區鼓││││││方式,施│山一路105號之高雄縣││││││用第二級│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說││││││毒品甲基│明,並經其同意採尿送││││││安非他命│驗,結果呈可待因、嗎││││││1次。│啡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2│98年5月│在高雄市│同上│施用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月。│││27日上午│前鎮區鎮││毒品││││某時許│海里信龍│││││││街6號住│││││││處,以將│││││││海洛因置│││││││入香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3│98年7月│在高雄市│嗣於98年7月7日凌晨5│施用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月。│││6日中午│前鎮區五│時許,在高雄巿前鎮區│毒品││││某時許│號公園內│5號公園內,因行跡可││││││,以將海│疑為警盤查,發現其為││││││洛因置入│毒品列管人口,經其同││││││香菸之方│意後採尿送驗,結果呈││││││式,施用│嗎啡陽性反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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