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據實回覆如附件所示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㈠至㈧所示事項及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余吉祥附件:
㈠根據台端聲請更生所陳報資料,台端於民國(下同)九十
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失業,惟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合計逾一萬八千六百五十五元,此部分每月收支不平衡之狀況如何處理?有無其他額外收入?(且按依本院所查得之資料,台端自九十五年八月起迄九十七年一月止之平均每月收入絕非僅一萬五千六百零二元,台端應據實陳報,否則駁回台端聲請)㈡台端主張因常請假載送母親 王鄧素箴 看病,而被迫離職,
然查台端所提出之醫療費用單據,王鄧素箴於九十六年十一月至九十七年一月間僅有六次就醫紀錄,平均每個月僅二次,請提出王鄧素箴另有就醫之紀錄及聲請人於上開日期當中向公司請假之證明。
㈢經查台端於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自軍中退伍,請釋明退伍金
支領數額、現存餘額若干?退伍金轉入帳戶係何帳戶?㈣提出「所有」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
迄今(退伍金轉入帳戶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迄今)之內頁影本。(按依本院查證結果,台端前所提出中國信託銀行銀行中臺南分行及五股德音郵局帳戶存摺,絕非台端「所有」金融帳戶,請據實陳報,否則駁回台端聲請)㈤台端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離職迄今均無業,是否因傷
病之故?若係因傷病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被迫無業,並附證明文件;若否,請釋明為何在仍負有債務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無業,導致償債能力減低。是否請領政府發給之失業給付?㈥台端母親王鄧素箴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
殘障補助?公家機關之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型退休金?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㈦台端債務協商之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為何?㈧台端聲請更生,本院依職權調查台端股票交易紀錄,請屆
時配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書面通知,於該通知送達七日內,繳交聲請費用新臺幣一百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