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仁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仁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23號裁定應執行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4年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潘翠雪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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