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92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處所:同上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12月4日104年度聲字第19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4年12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05年1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8頁)。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費,有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同上卷第11至12頁、第14至16頁),是其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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