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259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陳勇松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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