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486號債權人 王振中 債務人 麥楚璿
黃世志
一、債務人麥楚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玖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或債務人黃世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新台幣 伍佰 貳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如債務人其中一人已為給付,他人於同額之範圍內即免其給付義務。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①債權人就本金衍生利息部分再請求利息,違反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部分不予准許。②至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黃世志逾上開准許部分,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黃世志係票據發票人,且依擔保借款契約書所示非連帶債務人,又查無其他連帶給付之依據,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486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600,000元│104年11月11日│18││├──┼───────┼────────┼────┼────┤│002│4,000,000元│105年1月6日│18││├──┼───────┼────────┼────┼────┤│003│350,000元│105年1月18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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