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14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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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5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6 年5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