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債權人 林素珍 債務人 陳育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其中㈠柒拾萬元自民國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肆拾萬元自106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陸拾萬元自10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伍拾萬元自106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㈤捌拾萬元自106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民事聲請補證狀、民事聲請補證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