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曾祥維右具保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曾祥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曾祥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