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4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
8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