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7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6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
7月25日起至129年7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案外人 廖吉德 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8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1,350,000元,約定利息按貸放日起第一年度及第二年度按優惠(固定)年利率百分之ㄧ點九八與二點四二計付利息,第三年度起按當月份財政部規定之壽險保單紅利分配年利率固定加碼百分之ㄧ點五計付利息,嗣後每屆滿半年即依上述滿二年後之利息計算方式調整之,借款期限為20年,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分期清償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11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230,73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4月9日雲院隆非信決97年度司拍字第109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4月11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10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二崙鄉│崙西││982│建│105.97│全部│丙○○││1││││││││││├─┼───┼────┼───┼───┼────────┼─┼──────┼───────┼───────────────┤│00│雲林縣│二崙鄉│崙西││983│田│0.83│全部│丙○○││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09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105○○○鄉○○段98│雲林縣二崙鄉民│2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7.26│134.││全部│丙○○││0││2、983地號│權路78之4號│造│二層61.75│33│││││1│││││騎樓14.49│││││││││││電梯樓梯間│││││││││││10.8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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