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8號上訴人甲○○
1號上訴人乙○○
5號被上訴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8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7年8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乙○○,於97年08月22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 吳月蔾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