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9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償還計劃書。
二、聲請人民國96年度、97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自98年迄今之「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聲請人負債之時間、事由暨其證明。
五、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六、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等支出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租賃契約書)、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受扶養人等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戶戶籍謄本,並附理由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性?
八、受扶養人等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若有,併應提出此等親屬之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有何不能負擔扶養義務之正當理由?
九、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協商協議書、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十、更生方案之內容。
十一、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