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6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家豪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6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家豪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