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素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素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朱素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朱素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653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3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
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65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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