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陳福才
陳方英 美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同巷38之1號廠房占用原告所有土地之面積,以及被占用部分之客觀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原告未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7,335元,逾期未陳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周怡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