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吳淑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萱綸林停娣卡蜜兒商品製造工廠負責人(KekeBiologicglTechnologyCo.Lt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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