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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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郭榮太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50條前段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出具以「 楊鎧綸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惟查本件行政訴訟僅許由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如其確實具有律師資格,請另提出可資證明其資格之文件到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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