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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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嘉麟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慧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並未依他造人數一併提出繕本或影本,故原告尚應補正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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