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芊卉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15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芊卉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台北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台北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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