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臺南市將軍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新忠 非訟代理人 吳世全 相對人 吳德成 債務人 吳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吳春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12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吳春美於105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7年12月19日止,按月計付利息,屆期本金一次全部清償。詎債務人屆期後不為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又債務人吳春美已於107年1月11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德成,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同意書影本、共用查詢單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吳春美及相對人吳德成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吳春美及相對人吳德成,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吳春美、相對人吳德成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18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460│770.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461│740.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