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7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勝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吳勝基之駕駛執照業經吊扣,仍於民國
109年1月17日19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工學路與工學路146巷無號誌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天候晴、暮光、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直行;適其前方有告訴人 王碧卿 所騎乘在上開路口停等其他車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被告見狀即不及煞避,其左側車頭遂與告訴人所騎乘上開機車之左側車身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側遠端股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吳勝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前揭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王碧卿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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