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640號債權人 羅珮緹 債務人 宋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其餘聲請駁回。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六、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七、查除本支付命令第1至3項准許之部分外,債權人另以債務人借款未還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472,400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前述請求債權人雖已提出債務人簽立之借據4紙為證,惟上開借據均未記載清償日期,是本院業於108年4月15日以南院武非德108司促第6640號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相關證據釋明約定清償日為何日。惟債權人於收受前開通知後,僅具狀表示當事人係以口頭約定於97年12月31日返還借款,而未提出相關證據以為釋明,則本院承辦之司法事務官顯難僅以前開陳述,即認清償期業已屆至,並認債權人已得就此筆金額逕向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