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3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麒松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麒松可預見提供手機門號予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詳之人利用該手機門號遂行虛偽申設網路平台帳號,進而幫助他人遂行欺詐欺取財,竟仍基於縱該手機門號,作為他人違法利用個人資料而申辦網路平臺帳號使用而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5日22時34分許前某時,將其於109年11月16日向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1張,交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旋於111年6月4日13時許,在不詳處所,以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向不知情之 簡維德 取得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其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認證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橘子支公司)申請註冊會員帳號「Qwe578578」使用,並對應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件會員帳號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1年6月5日22時34分許前某時,透過臉書社群網路,以臉書暱稱「 伯謙鄭 」私訊 許家豪 ,佯稱:欲販售「天堂W」之遊戲鑽石云云,致許家豪陷於錯誤,因而於111年6月5日22時3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6,909元至上開臺灣銀行虛擬帳戶,再於翌(6)日某時,另以臉書暱稱「財富余」私訊許家豪,亦佯稱:欲販售「天堂W」之遊戲鑽石云云,致許家豪陷於錯誤,因而於同(6)日6時1分許,匯款7,409元至上開玉山銀行虛擬帳戶,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徐麒松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於112年9月5日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而於112年10月6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6日中檢介昃112偵緝2113字第1129114412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348號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10頁),惟被告已於起訴後之113年9月1日發現死亡等情,此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7頁),足認被告於檢察官起訴而本案繫屬本院後已死亡,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富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