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20號聲請人 彭志忠
彭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經聲請人彭志忠、彭淑玲簽章之聲請狀,如授權他人辦理,被授權人亦應簽章,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二、如委任他人辦理,應提出經聲請人彭志忠、彭淑玲、被授權人簽章,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正本(授權內容為辦理繼承被繼承人 陳素珠 遺產事宜)。三、被授權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四、以上文件如為外文,應檢具中文譯本。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 爰依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