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原告洋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 律師被告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複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