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580號債權人 許淑姿 上列債權人許淑姿因與債務人 賴淑玲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淑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 黃麗燕 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