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 林呂阿草 上列聲請人應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即裁定駁回聲請:
一、聲請人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聲請狀中稱董事會中之全體董事皆已死亡,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是以請提出其等之相關死亡證明文件(如除戶謄本)到院。
二、又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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