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田筱甄 被告 李左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4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怡珊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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