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450號聲請人 楊宏禧
楊宏輝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 楊宏仁 係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宏仁之弟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自承九十九年五、六月間已知悉被繼承人楊宏仁過世,足見早已知悉得為繼承,卻遲至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見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狀收文戳),已逾三個月拋棄繼承期間,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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