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加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加恩於民國104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9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1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16日止累計682,130元正未給付,其中677,064元為本金;4,76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加恩於民國105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7,918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16日止累計37,247元正未給付,其中36,749元為本金;49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加恩於民國105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16日止累計90,433元正未給付,其中88,435元為本金;1,498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加恩│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19%│││677064││2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王加恩│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36749││2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王加恩│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88435││2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