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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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上訴人 蕭瑞玉 即原告 徐旻駿
陳寶如 廖月娥 羅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鄒世達 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
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5,338元【390元/㎡×(4394.11㎡+27930.26㎡+818.10㎡)×6/10=7,755,33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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