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四號
原告丙○○
丁○○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被告戊○○
己○○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八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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