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折合銀圓捌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玖佰伍拾參元,折合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