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2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北小字第122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嗣
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請求金額如主文第1項所示,此係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相符,應於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爰就兩造間無爭執
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鈺玲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