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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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0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林奕騰 上列聲請人因與 蔡志尚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附表所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試算表四)分配結果彙總表執行費部分債權人「彰化地方稅務局」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債權部分之分配金額欄「237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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