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消債補字第134號聲請人 謝文龍 即債務人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g2;附表:
┌───────────────────────────┐│⒈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⒊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1年7月13日至││106年7月12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⒋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執行業務││所得、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⒍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外勞薪資││、外勞健保費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⒎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⒏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⒐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⒑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⒒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⒓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⒔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4年7月至106年7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⒕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⒖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⒗陳報債權人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債權證││明文件。│├───────────────────────────┤│⒘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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