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3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68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334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思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思翰明知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硝甲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路○○○號「SHOWHOUSE」夜店外,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4萬元購買取得如附表編號2至5、7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所含毒品種類各詳如附表編號2至
5、7所示,所含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共計14.164公克),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嗣於110年3月2日18時55分許,陳思翰在臺中市○○區○○路○○○00街0000000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時,主動交付其所持有之上開毒品予警查扣,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及被告陳思翰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易字卷第59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一)訊據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就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查獲涉嫌毒品案件初步檢驗報告、現場照片(見偵卷第29、71-77、79-9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26日草療鑑字0000000000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110年3月11日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核交卷第9-15、17-25頁)在卷可憑,復有如附表編號2至5、7所示之物扣案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硝甲西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被告係一次同時持有如附表編號2至5、7所示之數種第三級毒品,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罪之犯意,其所為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進而侵害單一國民健康法益,並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故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單純一罪。
(四)按施用第一級毒品與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二者並非自然意義上之一行為,亦不具有完全或局部之同一性,無足以評價為法律概念上一行為之因素,故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自不生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無從成立想像競合犯,而應分別論罪,併合處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3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雖另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見偵卷第169頁),然依照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其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與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二者並非自然意義上之一行為,亦不具有完全或局部之同一性,是就被告本案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犯行,本院仍應予論罪科刑,附此敘明。
(五)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警方係因被告形跡可疑而盤查被告,被告則主動向警方提出扣案之愷他命1罐,並向警方坦承其所使用之自小客車上尚有其他毒品,警方進而在其車上查獲其餘毒品等情,有警詢筆錄存卷可參(見偵卷第39頁),堪認警方起初係因被告形跡可疑而予以盤查,尚未對被告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有合理之可疑,被告於警察機關尚未發覺其本案犯罪前,主動向警方提出本案扣案毒品,且於審判中亦到庭接受法院之裁判。從而,被告就本案符合自首要件,爰審酌當時情狀,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不僅戕害身心健康,並且危害社會治安,竟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氾濫之風,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酌以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見易字卷第6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四、沒收: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3至5所示之物,鑑驗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上開物品所含之毒品種類、數量,均詳如附表所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至附表編號2、7所示之物,業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敘明將於被告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中沒收銷燬,爰不在本案諭知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1、6、8所示之物,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尚無直接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逵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扣押處所│備註│├──┼─────────┼────┼───┼─────┼────────────┤│1│現金│新臺幣│陳思翰│臺中市西屯│無││││00000○○○區○○路、││├──┼─────────┼────┤│大墩19街口├────────────┤│2│毒咖啡包│1包││停車場│送驗檢品淡橙色粉末(編號│││(蘋果包裝)││││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估算硝甲西泮純度<1%。│├──┼─────────┼────┤│├────────────┤│3│毒咖啡包│1包│││送驗檢品褐色粉末(編號B1│││(BURBERRY包裝)││││001781)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1273公克。│││││││★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4│K菸│6包│││送驗檢品香菸12支(編號B1│││││││001782)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經依檢品成分、│││││││外觀、顏色,分別取樣併驗│││││││純質淨重,以溶洗方式檢驗│││││││,檢品用罄,推估檢品107│││││││支檢驗前淨重78.5390公克│││││││,愷他命純質淨重4.7123公│││││││克。│├──┼─────────┼────┤│├────────────┤│5│愷他命│4罐│││送驗檢品晶體1罐(編號B1│││││││00778)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推估檢品4罐檢│││││││驗前淨重9.7536公克,愷他│││││││命純質淨重9.3244公克。│├──┼─────────┼────┤│├────────────┤│6│K盤│1個│││無│├──┼─────────┼────┤│├────────────┤│7│梅碇(磚紅色錠劑)│3顆│││送驗檢品磚紅色錠劑1包(│││││││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成分。│││││││★硝甲西泮檢出純度<1%。│││││││★估算愷他命純度<1%、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8│手機(iPhone12)│1支│││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