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723號原告沛驊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PhilipLin被告 周峻煒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補正起訴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