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天源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天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天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田雅心
法官江健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容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